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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转发】济源市公务人员问责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公务人员的监督,提高执行效能,规范从政行为,落实工作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务人员的监督,提高执行效能,规范从政行为,落实工作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务人员问责是指公务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失误或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依照本办法对其追究责任的活动。
    第三条  问责对象包括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直属企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等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  实施公务人员问责,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坚持教育与责罚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市纪委监察局负责对本办法的组织实施。组织、人事、督查、法制、审计和信访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有关工作。
                第二章  问责事项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问责:
(一)对依法、依规应办理的事项,党委、政府和上级组织决定的事项,不按规定和要求落实,敷衍塞责、推诿扯皮,拖延不办,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二)对应公开的事项不公开或公开不及时、不真实、不全面,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三)不依照规定程序进行科学民主决策,致使决策失误,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四)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无正当理由不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或作出明确答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五)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或不宜由本单位办理的事项,不解释、不说明、置之不理,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六)对来文、来电、来函,未按规定签收、登记、审核、提出拟办意见,或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及时处理或报送领导批示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七)在工作中,丢失、损毁行政相对人有关材料或物件,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八)工作中需要与其它有关部门共同研究解决的事项,当与有关部门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时,未及时报请上级领导或机关裁决,久拖不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九)在工作时间内擅自离岗或上网聊天、玩游戏等影响群众办事的;
(十) 酒后上班,对工作有严重影响的;
(十一)对前来办事的人员置之不理,或刁难、粗暴对待,甚至因言行不文明而导致发生冲突的;
(十二)对管辖范围内的行政不作为问题失察失管,导致出现严重责任事故,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十三)对发生重大突发事件、灾情险情、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等重要情况不及时报告和处置的;
(十四)被投诉单位对收到的行政投诉件不调查、不处理、不整改、或弄虚作假、隐瞒真相、包庇袒护的;
(十五)利用职务之便,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
(十六)利用工作之便,“吃、拿、卡、要”,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的;
(十七)不认真落实政务公开制、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服务承诺制的;
(十八)对企业发生围门堵路、断水断电、强装强卸等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事件处置不力的;
(十九) 其它行政过错行为。
                第三章  问责方式
    第七条  问责采取下列方式:
(一)诫勉谈话;
(二)书面检查;
(三)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
(四)调整工作岗位、待岗;
(五)停职、辞职、免职、辞退;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采用前款第(四)、(五)项问责方式中有关内容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的程序办理。
被问责的情形构成违反党纪、政纪应追究纪律责任的,由市纪委监察局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条  根据被问责情形的情节、损害和影响,决定问责方式。
(1)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对问责对象采用诫勉谈话、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的方式问责;
(2)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对问责对象采用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待岗的方式问责;
(3)情节特别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的,对问责对象采用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建议免职、辞退的方式问责。
第九条  一年内本单位分管科室的公务人员被问责两人次的,对分管领导问责;本单位被问责三人次以上的,对主要领导问责。
第十条  发现并及时主动纠正错误、未造成重大损害和影响的,可从轻、减轻或免予问责;出现不可抗力因素,致使行政过错发生的可免予问责。
                第四章   问责程序
第十一条  根据下列信息发现有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问责内容,可决定启动问责程序。
(1)上级机关或领导,市领导的指示、批示和通报;
(2)市党代表、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议案、提案等形式提出的问责建议;
(3)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等提出的问责建议;
(4)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检举、控告;
(5)工作检查、民主评议或工作目标考核中发现有问责情形的;
(6)新闻媒体的曝光;
(7)其他渠道反映的。
第十二条  问责程序启动后,由市纪委监察局、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等相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被调查对象应当配合调查。阻挠或干预调查工作的,调查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请暂停其职务。
调查组应当听取被调查对象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核实,如其成立,应当采纳。不得因被调查人申辩而从重问责。
第十三条  调查组一般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并向市委或市政府提交书面调查报告。情况复杂的,经过批准,可酌情延长调查时间(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调查结束后,市管干部由市委或市政府作出问责决定;其他公务人员由市纪委监察局作出问责决定,并下发问责建议书。
市委对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领导干部作出问责决定,按组织程序和法律程序办事。
第十五条  问责决定书应当自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并告知被问责人享有的权利。
问责情况应及时告知提出问责批示、建议的有关单位或个人。
第十六条  被问责对象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申诉。作出问责的机关根据被问责对象申诉情况,做出是否受理决定,并通知被问责对象。申诉期间,问责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七条  作出问决定的机关对被问责对象的申诉做出受理决定的,应当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复议、复查,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第十八条  调查组成员与被调查对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依法回避。调查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作出的调查结论与事实出现重大偏差,致使市委或市政府作出错误的问责决定,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济源市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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